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一、处方格式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如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等。印刷用纸应根据实际需要用颜色区分,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处方格式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

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二)正文

正义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用法剂量。

(三)后记

后记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审核、凋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的目的主要有三:①明示药师的责任;②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优良药房工作规范;③统计工作量或绩效考核。日前部分医疗单位已经使用电子处方,医师使用计算机打印的电子处方其格式要与手写处方一致。电子处方应当有严格的签名管理程序。必须设置处方或医嘱正式开具后不能修改的程序。

二、处方书写(一)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语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明。

8.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13.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斗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为单位。

1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二)处方中常见的外文缩写及含义

医师在书写处方正文时,如药物的用法(包括剂量、服用时间及次数)和调配方法等内容,经常采用拉丁文缩写或者英文缩写表示。药师应掌握处方中常用的外文缩写,并理解其中文义。

(三)处方中容易混淆的中文药名

化学药品的品种很多,名称各异;有些药品的名称(通用名或商品名)在中文表述上极为相似,如消炎痛和消心痛,但药理作用却完全不同。这就要求医师和药师在处方书写及审核时,要注意识别。

附录

常用处方拉丁文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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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饭前a.h.每2h,隔1ha.j.早饭前a.m上午a.p.午饭前a.u.agit使用前振荡aa.各abs.febr不发热时ac.;acid-酸adlib随意,任意量adus.ext.外用adus.int.内服ad.us应用ad.到、为、至alt.die.(a.d)隔日amp.安瓿ant.coen晚饭前aq.bull.开水、沸水aq.cal.热水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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