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丨上海市民关心被隔离工资发不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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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正常发工资

上海市高院市人社局联合发布解答

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工作目标,妥善化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4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况及劳动关系特点,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并予以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一、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全市各级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援企稳岗稳就业、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价值目标,妥善化解本市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在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应遵循和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和谐稳定。要积极贯彻落实保就业保生产、促稳定促发展、助企纾困、援企稳岗等政策要求,充分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企业和劳动者所产生的影响,着力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解除等纠纷,确保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协商求同。要树立劳动关系双方同力协契、共商共议的理念,稳妥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关于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纠纷和矛盾,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促成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真正凸显劳动关系双方在疫情期间共担风险、共克时艰的相互依存关系。

三是平衡保护。要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并重的精神,在纠纷的处理上,要充分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双方的影响,既要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稳定,又要为企业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应有的条件。

四是多元化解。要积极会同工会、司法行政机关、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充分发挥联动工作机制实效,加大沟通调解力度,及时将矛盾纠纷调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对于群体性、突发性、敏感性、涉重大利益等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既要积极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快速反应、及时介入的优势,又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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